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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90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一 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十一時三十分 許,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一三一號前,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一小包(含袋重一點三公克),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惟該署 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四六號為起訴處分確定,惟 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含袋重一點三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單獨請求宣告沒收。 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固分別定有明文,惟 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認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含袋重一 點三公克)係被告甲○○之同伴劉明宗臨時寄放在被告身上,應為劉明宗所持有 ,認被告甲○○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不起訴處分書誤載為第 一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尚有不足,並另行分案偵辦劉明宗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罪嫌,有該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四六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憑。 是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既非被告持有,而與被告無涉,且持有人劉明宗尚在檢察 官另案偵查中,係劉明宗涉案之證物,為防止證物於該案件終結前滅失,自不宜 於本案中單獨宣告沒收,因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慧 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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