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
二七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
偽造文書案件,所處
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犯偽造文書案件,所處有期徒刑
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
四日及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四月及七月,並均
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宗 成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