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公克)、
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按違禁物無論屬於何人,均沒收之。查本件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
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六公克、包裝重0.一公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
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查
持有人甲○○已經
不起訴處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0七號簽結,另分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三號),爰
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
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
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
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六公克、包裝重0.一公克)、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七公克)均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
首揭之說明,
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月 馨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