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八九七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 (含袋重壹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
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
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查獲扣案之安非他命既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
屬有據。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 長 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