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壹點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起訴處分確定在卷(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八號),惟該件扣案之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一‧0公克)為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 右開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一‧0公克)係前述案件所查獲之毒品,確屬 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 深 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