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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26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字第五九 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五月;又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分刑於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九十年七月四日,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八 月、五月及七月,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六三號、九十年 度訴字第七十三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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