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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2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 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執字第五三二一號執行案件送達證書、受刑人戶籍謄本、拘提報告書、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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