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
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執字第五三二一號執行案件
送達證書、受刑人戶籍謄本、
拘提報告書、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
通緝書在卷
可稽,
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
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慧 珊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