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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2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 (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貳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 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無論屬於何人,均應沒收之。本件因被告甲○○施用毒品 部分,業經觀察勒戒後認無施用傾向而為起訴處分,是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貳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應屬有據。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 妙 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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