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 (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貳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
制之物品,為
違禁物,無論屬於何人,均應沒收之。本件因被告甲○○施用毒品
部分,業經
觀察勒戒後認無施用傾向而為
不起訴處分,是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貳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應屬有據。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 妙 俐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