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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3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壹萬元,由被告自行具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原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炫 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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