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九二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參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
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參點肆公克係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依
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