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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3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竊盜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伍月。 理 由 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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