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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3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郁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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