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3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九六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保人 乙○○○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二六 一號、九十年執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 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 入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之保證金額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上開被告逃匿之事實,有附卷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 料、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均為影本)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與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李 悌 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