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3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九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二六二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 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原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