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
聲沒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摻有海洛因殘渣之殘渣袋壹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偵結並依法為
不
起訴處分,惟
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一個因沾有海洛因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
並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海洛因係
第一級毒品,而扣按摻有海洛因之殘渣
袋一個已無法單獨將海洛因剝離,應視同第一級毒品,依
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李添興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