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九八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
四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為警查獲,經
觀
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九十年毒偵字第三四八一號為
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案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0點七公克及大麻種子一點八公克
,均屬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九十年毒偵字第三四
八一號為
不起訴處分,而本件查獲被告時所查獲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
重0點七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
持有
,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就扣案之安非他命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
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再按扣案之疑似大麻種子一包,毛重一點八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
認送驗種子不含毒品成分,檢視其外型亦與大麻種子不同,淨重一點五九公克(
包裝重0點二一公克等語,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陸一字00000000號
鑑定
通知書在卷
可佐,故本件扣案之疑似大麻種子一包,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
條第二項規定之毒品,非屬違禁物,自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之規定沒收銷燬。檢察官聲請
諭知沒收銷燬,
顯有未合,
此部分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