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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40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九八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 四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經觀 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九十年毒偵字第三四八一號為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案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0點七公克及大麻種子一點八公克 ,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九十年毒偵字第三四 八一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本件查獲被告時所查獲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 重0點七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 ,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就扣案之安非他命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 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再按扣案之疑似大麻種子一包,毛重一點八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 認送驗種子不含毒品成分,檢視其外型亦與大麻種子不同,淨重一點五九公克( 包裝重0點二一公克等語,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陸一字00000000號鑑定 通知書在卷可佐,故本件扣案之疑似大麻種子一包,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 條第二項規定之毒品,非屬違禁物,自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之規定沒收銷燬。檢察官聲請知沒收銷燬,顯有未合, 此部分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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