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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4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0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起訴處分確 定,爰依法聲請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重零點參公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 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轉讓,屬違禁 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重零點參公克,係違禁物,依首 揭說明,均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文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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