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0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
定,爰依法聲請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重零點參公克
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
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
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
持有、轉讓,屬
違禁
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重零點參公克,係違禁物,依
首
揭說明,均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文祺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