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毛重約壹點零公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小包
(合計毛重約肆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十九時
許,在台中市○區○○○○街二之八號七○三室查獲被告甲○○
持有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一小包(毛重約一˙○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小包(合計毛重
約四‧八公克)均係違禁物,因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三一二一號處分
不起訴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本件聲
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