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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40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肆月;又因變造特種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竊盜未遂罪 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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