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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4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二六三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右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附於聲請卷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三紙、台中 市警察局拘提未獲報告書乙紙、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乙紙,及本院查詢之 被告戶籍謄本各乙份可稽,並經具保人甲○○於檢察官偵查中陳述甚明,自應將 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添 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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