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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40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瓶(含瓶重壹點陸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民國八十九年六 月二十八日凌晨二時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一瓶(含瓶重一‧六公克)。 茲因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前述安非他命為 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 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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