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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4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一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玖小包(驗餘淨重拾點壹公克,包裝重肆點零陸公克)、安非他命壹小 包(毛重壹點壹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九小包(驗餘淨重十.一公克,包裝重四.0 六公克)、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一.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 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即本件持有人甲○○已經該署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一 二五號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 案之海洛因九小包(驗餘淨重十.一公克,包裝重四.0六公克)、安非他命一 小包(毛重一.一公克),係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規 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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