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4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 (淨重0.一四公克、包裝重0.二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 0.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查持有人甲○ ○業經起訴處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九七號),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 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 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四公克、包裝重0.二二公克)、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二公克)均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 ,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另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核退字第一0二七號及八十九年度毒偵 字第二一八四號偵查卷內尚分別扣有被告甲○○持有之含海洛因殘渣袋一包及海 洛因一包(淨重0.五七公克、包裝重0.六二公克),聲請人漏未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本院尚不得依職權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月 馨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