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
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
(淨重0.一四公克、包裝重0.二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
0.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
違禁物,因查
持有人甲○
○業經
不起訴處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九七號),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
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
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
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四公克、包裝重0.二二公克)、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二公克)均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
首揭之說明
,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另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核退字第一0二七號及八十九年度毒偵
字第二一八四號
偵查卷內尚分別扣有被告甲○○持有之含海洛因殘渣袋一包及海
洛因一包(淨重0.五七公克、包裝重0.六二公克),聲請人漏未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本院尚不得
依職權併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月 馨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