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含袋重共柒點肆公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伍包(
含袋重共陸拾參點壹公克)及摻有海洛因之香煙參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
一月二十三日二十二時許,在彰化縣○○鄉○○村○鄰○○路○段○○○號
為警
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包(含袋重○.四公克)及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三七‧
四公克);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村路○段○○○
號十三樓之一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二包(含袋重五.九公克)及安非他命四
包(含袋重二十五‧七公克);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十八時五十分許,在台中縣龍
井鄉忠和村「元井加油站」前產業道路旁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包(含袋重
一.一公克)及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三支。茲因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業依本院八
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九九七號裁定送台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二月六
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九○號、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二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四包、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三支,及安非他命五包為
違
禁物,依法應
單獨宣告沒收。
二、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扣案之海洛因(含袋重七.四公克)、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三支(因無法將海洛因
自香煙中析離)、安非他命(含袋重六十三.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非經
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
用、
持有,係屬違禁物,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
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 麗 瑛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