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
妨害自由罪,所處
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處有
期徒刑拾月;又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陸月。
理 由
甲○○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添 興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