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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4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字第五 八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於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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