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即
受刑人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
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竊盜案件,處有期徒刑
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部分
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
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