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二三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文祺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