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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4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壹點貳參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柒)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下午十七時 許,在台中縣○○鄉○○○路○○號前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一小包(淨重一‧二三公克、包裝重○˙二七公克)係違禁物,因被告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八七號處分起訴在案,爰依法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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