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重貳佰陸拾玖點捌壹公克及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貳佰貳拾
參點參公克(含包裝),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所載。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
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主
文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依
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 永 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