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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4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重貳佰陸拾玖點捌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貳佰貳拾 參點參公克(含包裝),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 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主 文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依 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 永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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