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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4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李枝樹 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李枝樹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因公共危險一案,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 ,由李枝樹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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