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
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恐嚇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二六六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右被告乙○○涉犯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甲○
○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
羈押。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附於聲請卷之被告戶籍查詢資料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
送達證書、執行
傳票、
拘票、警員
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等資料
可稽,自應
將前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