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即被告)
右
聲請人因被告
侵占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二六七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右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九千元,由被告本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
羈押。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附於聲請卷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送達證書乙紙、台中
市警察局
拘提未獲報告書乙紙、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乙紙,及被告戶籍謄
本乙份
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添 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