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五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壹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毛重一.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所管制之物品,為
違禁物,因被告即本件
持有人甲○○已經該署以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五一0一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
案之海洛因一包(毛重一.八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
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
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