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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4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叁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 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查獲被告甲○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案,業經起訴處分確定(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二一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一包(毛重0.三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七公克),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 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 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0.三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 重一.七公克)均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月 馨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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