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叁公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
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查獲被告甲○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案,業經
不起訴處分確定(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二一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一包(毛重0.三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七公克),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
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
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
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0.三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
重一.七公克)均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
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月 馨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