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4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五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七 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肆包(淨重零點捌叁公克,包裝重壹點零玖公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 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經扣案之海洛因四包(淨重0.八三公克、包裝重一 .0九公克,原扣案有五包,惟其中一包經檢驗結果,無毒品反應)、安非他命 一包(含袋重0.四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予 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晚上十一時五十分 許,在台中市北屯區仁美十一巷二十七號前處,為警查獲持有海洛因四包、安 非他命一包,而上開扣案海洛因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係海洛因,有 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陸㈠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 卷可稽,而扣案之安非他命,確係安非他命,亦據被告供明在卷。因被告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臺灣台中看守所 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 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滿,而由聲請人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一二號處 分起訴,爰聲請依上開法條知沒收銷燬之。按海洛因、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分屬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應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二十條、刑法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 世 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