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驗後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查
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案,業經聲請人以
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四九三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八七號處分
不起訴確定
在案。惟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袋(驗後淨重○.一五公克),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
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
本件扣案之上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此有法
務部調查局
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
可稽,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
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係屬違禁物,依
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
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夏 一 峯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