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八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
二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海洛因壹包(毛重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八八號),而本件扣案之海洛
因乙包(毛重一.七公克)係
第一級毒品,為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
。
二、
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上開如主
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 麗 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