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處
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甲○○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靜 琪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