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 (九十年執聲字第二四五九號
) ,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判處
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以法九十矯
字第0二七一0九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聲
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 妙 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 (須附
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