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
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六日所為之裁定之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何裕煇」應更正為「受刑人甲○○」
。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何裕煇」之記載,因聲請書
所載之受刑人之姓名係「甲○○」
而非「何裕煇」,故該刑事裁定
顯有誤寫,且
因該誤寫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並不生影響,
揆諸首揭說明,爰依法以裁定更
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李 悌 愷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