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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47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年執聲字第二四五 一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月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以法九O矯字第O二七一一二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悌 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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