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郁婷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