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4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八八四號、九十年度戒毒 偵字第三九九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四二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 理 由 一、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八 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七七三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於民國九十 年八月四日戒治期滿,並經檢察官起訴處分在案(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九九 號),而本件被告甲○○為警查扣海洛因一包(毛重○‧六公克),係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