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八八四號、九十年度戒毒
偵字第三九九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四二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前因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八
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七七三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
強制戒治一年,於民國九十
年八月四日戒治期滿,並經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在案(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九九
號),而本件被告甲○○為警查扣海洛因一包(毛重○‧六公克),係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