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九О號
聲 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徐曉萍
律師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為有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本件被告於被查獲時,身上並無扣得任何毒品安非他命或販賣安
非他命之工具,其尿液
鑑定亦無服用毒品反應,被告之所以羈押
迄今,係因
另案
被告黃雲林、曾添財等之供述,惟其等
攜帶毒品,為圖減輕刑責,竟隨意誣指
扣
案之毒品係被告所販賣;且其等二人之供述瑕疵歷歷,經本院調查並傳訊相關
證
人後,本案事實真相應已釐清,為此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之運輸及販賣
第二級毒品等罪嫌,均係最輕本刑為
有期徒刑五年
以上之罪,且被告犯嫌重大,非續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是前開羈押理由
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陳 添 喜
法 官 張 智 雄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