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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4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九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七二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0‧九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含袋重0‧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 制之物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 條但書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含袋重0‧九公克(係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 局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移送扣案),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 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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