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九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七二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0‧九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含袋重0‧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
制之物品,為
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
條但書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含袋重0‧九公克(係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
局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移送扣案),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
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
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