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
聲沒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貳包(毛重一‧七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偵結並依法為
不
起訴處分,惟
扣案之海洛因二包(毛重一點七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
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
,扣案之海洛因二包係
第一級毒品,依
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法 官 李添興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