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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5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0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鑑字第 二四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國家安全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國家安全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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