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0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鑑字第
二四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國家安全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
行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國家安全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