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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5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常業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施用 第二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甲○○因常業詐欺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常業詐欺罪部分,所宣告緩刑,業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 撤銷)。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添 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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