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常業
詐欺罪,所處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施用
第二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甲○○因常業詐欺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常業
詐欺罪部分,所
宣告之
緩刑,業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
撤銷)。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添 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