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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50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給字 第二四八○號、九十年度執字第六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 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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