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給字
第二四八○號、九十年度執字第六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所處
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
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